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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進黨"立委"高志鵬因貪污被判刑4年 曾鼓動新臺幣改版

2018年12月27日 07:47:00來源:中國臺灣網

高志鵬。(圖片來源:臺灣“中時電子報”)

  中國臺灣網12月27日訊 據臺灣《聯合報》報道,民進黨“立委”高志鵬被控利用“立委”職權向公有財產局施壓、關說,收取業者50萬元(新臺幣,下同)不法利益。案件纏訟11年,臺“最高法院”昨天(26日)駁回他的上訴,依貪污罪將他判刑4年6個月、褫奪公權4年定讞。高的“立委”資格將喪失,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。新北市三重區“立委”將于明年進行補選。

  據臺灣《中國時報》報道,民進黨昨晚召開廉政委員會例會,就高志鵬所涉違反廉政行為疑義案,決議“重啟立案調查”,并無外傳除名處分討論。高志鵬今天上午將在“立法院”召開記者會說明。

  判決指出,東豐閣公司在臺中市的公有非公用市場蓋設地上物,但因未合法承租,公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打算拆除,該公司負責人謝聰烽找“立委”高志鵬請托向公有財產局施壓,先承租再購買該土地,事成后將捐錢給他。

  高志鵬于是利用“立委”身份,在2007年1月及3月要求公有財產局局長及副局長到他的“立院”辦公室,施壓關說后,公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同意不拆除東豐閣的地上物,并同意其承租案,高于是獲得該公司的50萬元獻金。

  同年6月29日,高志鵬又邀請公有財產局官員到他辦公室,要求對方同意以優惠價格讓東豐閣公司購買土地,但公有財產局認定該土地公共設施建蔽率明顯不足,不符合投資計劃不同意讓售,東豐閣也因此未交付250萬元的報酬給高。

  檢方起訴高志鵬后,除臺中高分院認為高的關說不是利用“立委”職權判他無罪,歷審都判有罪,并曾重判7年半;更二審認定高借由“立委”身份,干預財政機關對于公有財產的管理以此謀利,考量纏訟逾8年,符合“速審法”減刑規定,依圖利罪將他判刑4年半。

  高志鵬提上訴,辯稱雖收業者的錢,但協助承租土地沒有違法,至于關說承購公有土地部分,因未獲公有財產局同意屬于未遂犯,不該當圖利罪的要件。“最高法院”認為,高志鵬是公務員利用機會施壓,將原本非法的承租案協商成合法承租案,且收了50萬元不正當利益,駁回上訴確定。高志鵬也因此喪失“立委”身份,從此不能再參選公職。

  2017年1月26日,高志鵬在Facebook發文,揚言“看膩新臺幣”,表示鈔票上還有孫中山、蔣介石這些個人崇拜的偶像甚至“獨裁者”圖像,推動“新臺幣設計運動”。(中國臺灣網 李寧)

[責任編輯:李寧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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