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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:陳水扁被“特赦”的可能性

時間:2010-12-06 10:56   來源:中國臺灣網(wǎng)

  陳水扁正式被收監(jiān)后,不少人都在議論,陳水扁此一去,是否將會“把牢底坐穿”?澳門《新華澳報》4日刊載署名富權(quán)的評論文章分析,無論何黨執(zhí)政,都有可能“特赦”陳水扁,陳水扁無須將牢底坐穿。但這樣做的社會代價必將極大,因為無法起到懲戒犯罪的作用,陳水扁雖然可能被獲“大赦”,但更多的人反對,得不償失。

  文章摘編如下: 

  陳水扁正式被收監(jiān)后,不少人都在議論,陳水扁此一去,是否將會“把牢底坐穿”?這些不論是藍綠的人雖然都同有此一問,但卻是懷著各種不同心理。有人認為陳水扁罪有應得,最好是把他關(guān)到死,而且還是再關(guān)到死多幾次也無法洗脫抵消他對臺灣人民所帶來的災難;但也有人把他當作是“臺獨救星”,希望他能早日出監(jiān),繼續(xù)領(lǐng)導他們進行“臺獨”的斗爭。

  不管怎樣,陳水扁這位過去曾經(jīng)創(chuàng)造過多個“第一”歷史的“平民總統(tǒng)”,終于也創(chuàng)下了臺灣地區(qū)第一位“卸任元首”坐牢的記錄了。至于他的實際刑期是多少年,亦即再有三個月就已年滿六十歲的陳水扁,能否在有生之年獲得釋放,已并不重要。

  其實,現(xiàn)在就在計算陳水扁要在監(jiān)獄中渡過多少個春秋,為時尚早。因為他現(xiàn)在所要被執(zhí)行的刑期,是在他所被檢控的四大弊案中的一個——“龍?zhí)顿彽厣尕澃浮,已走完了法定的所有司法程序,終審定讞領(lǐng)刑19年。而他所涉的其他三大弊案——“公務機要費案”、南港展覽館案和海外洗錢案,還在一審或二審的過程中,并未終審定讞。因此,如要計算他的實際刑期,還須等待這幾幾宗案件審結(jié)完畢,及由法官合并計算刑期。但不管怎樣,即使是這三宗案件在二審以至是終審定讞的審理過程中,再遇到像周占春那樣的綠色法官判他無罪釋放,他也不能走出監(jiān)獄,因為目前已經(jīng)定讞的“龍?zhí)顿彽厣尕澃浮保潜慌杏凶锊㈨氉蔚模恕盁o罪”并不能抵銷此“有罪”。何況,從案情看,其他三案再判“無罪”的可能性極微。而且,由于陳水扁的“龍?zhí)顿彽厣尕澃浮币呀?jīng)審結(jié),并須坐牢,其他幾宗尚在審理中的案件,也就沒有條件再提出甚“取保候?qū)彙,并由法院召開延押庭了。  

  而按照臺灣地區(qū)的法規(guī),陳水扁適用于在其犯案時仍未修訂的“刑法”。如果處于種種考量,排除對他適用死刑或無期徒刑,那么,由于有期徒刑的上限為20年,故即使是四案合并計算刑期,最多也是20年。而有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是刑期的一半,即陳水扁即使是扣除掉其已被羈押的兩年多,也還須8年后才可獲得假釋。

  不過,陳水扁仍有獲得“特赦”的機會。其中,既有可能是在2012年3月的“總統(tǒng)”選舉之前,馬英九宣布“特赦”;也有可能是在2012年或2016年“總統(tǒng)”選舉中,民進黨提名的候選人當選,宣布“特赦”陳水扁。

  倘是民進黨再次上臺,其當選人無論是站在民進黨的政治立場,尤其是面對基本教義派的壓力,還是基于對陳水扁“司法人權(quán)”的同情,都必然會宣布特赦陳水扁。但是,無論是由哪一個政黨的“總統(tǒng)”宣布特赦陳水扁,都將受制于一個條件,就是陳水扁被檢控的所有案件,都必須是完成終審定讞程序。實際上,按照臺灣“憲法學”權(quán)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“法律百科全書.憲法卷”詮釋,“特赦系對特定刑事犯,于判決確定后,免其刑之執(zhí)行。其情節(jié)特殊者,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,謂之特赦。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,非消滅其罪,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(quán)而后才可恢復公權(quán)。如再犯罪時,構(gòu)成累犯!庇纱擞^之,“特赦”的最基本先決條件,是“判決確定”,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。而按“赦免法”第三條“特赦之權(quán)力”的規(guī)定表明,“特赦”可以分為普通“特赦”與特別“特赦”兩種。普通“特赦”僅僅免除刑罰的執(zhí)行,即只消滅行刑權(quán),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。而特別“特赦”則是在“情節(jié)特殊”的情況下,也可以以“特赦”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。從效力和后果上看,特別“特赦”與“大赦”(“大赦”不但赦免其刑,而且也赦免其罪)沒有什么兩樣。它們之間的區(qū)別僅僅在于:“大赦”針對不特定多數(shù)的人和事,“特赦”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;“大赦”的程式比較復雜,必須由“總統(tǒng)”提請“立法院”通過方能宣布;而“特赦”的程式則相對簡單得多,由“總統(tǒng)”自行宣布即可。 

  從目前進度看,到2012年3月之前,陳水扁余下的三大弊案,有可能都已審結(jié)。因此,對他實行特赦就有條件。但即使到了2012年3月,陳水扁仍有案未能審,也可將他釋放出獄,那就是宣布“大赦”。但是,“大赦”與“特赦”不同,“特赦”可以只是針對陳水扁一個人,而且是只卸免其刑,而不滅其罪;而“大赦”則是面對同一罪行對眾多受刑人,并既卸免其刑,更滅其罪,而且無論是已判刑者,還是在審訊中,甚至是在通輯未歸案的涉案者,都可受益。

  這樣做的社會代價必將極大,因為無法起到懲戒犯罪的作用,且將能難以獲得“立法院”通過。雖然可能被獲“大赦”者及其家屬的支持,但更多的人反對,得不償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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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高斯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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